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非工作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银行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非工作日)内到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银行信息手续.纳税人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应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提供如下的资料(有关资料均需用***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除个体工商户由经办人签名确认外,其他纳税人要加盖公章确认)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到税务办理变更手续.不需要验资报告.
二、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 ( 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税务变更,提交的资料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