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八戒财税(https://cs.zbj.com/)小编了解,有些纳税人在申报税收时,对于应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与应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傻傻分不清,导致应该享受税收优惠的而没有享受到。今天,就帮助您好好分清税收优惠中的这两位“小微”吧。
目前,国家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两个:
1、关于增值税中的“小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关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7〕43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以,作为纳税企业,只要您符合以上两个文件中的规定条件,便可既能享受到增值税(营业税)优惠,也能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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