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小编遇到一个公司关于员工薪资的咨询问题:公司为留住新员工,要求员工第一个月的薪资要由公司扣除一半后再进行发放,从第二个月开始进行正常发放,但第一个月扣除的部分不再返还给员工,问这样做合法吗?
据八戒财税了解,在公司实际经营中,由于某些岗位性质导致员工流动性特别大,所以公司为了留住员工,通常在工资发放上对员工进行限制。常见的做法有:一、员工在离职后,当月未发工资或之前未结算部分不再发放给员工;二、公司扣除员工第一个月部分薪酬,但工作一定时期后将扣除部分返还给员工;三、即上述咨询公司提到的方式。那么这些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呢?
一、合法性分析
首先,对咨询公司的做法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第一,假如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试用期且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所以公司扣除员工半个月工资的做法没有合法依据。
第二:假如员工与公司没有约定试用期,则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上述公司的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从扣除或拖欠薪资方面来留住员工,如果没有合理的依据和证据对公司来讲是一种非常冒险的行为。因为《劳动法》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则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如何留住员工
员工是公司或企业发展的核心。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尽职尽责义务。《劳动法》是员工保障权利的基本法律,公司在制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以此为基础。在留住员工或公司人才方面可以采取基本工资与绩效相结合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发放,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部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绩效制度,对绩效部分公司可以提取一部分待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时间不宜太长)全额发放给员工,因为公司制度是公司民主程序决定的,只要制作程序合法,则员工和公司都有义务遵守。
上述方法是一般公司为留住员工或人才在薪酬发放上采取的方式,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具体的制度,但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