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在商改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通过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市场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宽进严管”的治理格局。四川省工商局于2015年6月出台《四川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试行)》,就异常名录管理相关工作进一步予以明确。为贯彻落实总局、省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三年来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际以及最新工作要求,市工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指导意见》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开展相关核查工作。企业发生迁移的,由迁入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理清各部门职能职责,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指导。
三、进一步细化列入、移出工作程序
《指导意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类情形以及列入、移出时限和程序要求,特别对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和申请材料予以明确和规范,便利基层操作和企业相关权利保护。《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同时存在多项应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注明列入事由,并统一作出列入决定;企业有两种以上原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需待所有列入情形消除以后方可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四、进一步规范检查核实工作程序
《指导意见》首次以专章形式明确,在决定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与非实地核查,形成相应核查材料,作为列入或者移出决定的证据材料。同时,结合《工商总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最新要求,首次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核查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并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7〕248号)工作要求,对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符合相关列入情形的,将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关程序进行办理,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进一步明确异议处理和自行纠错的程序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异议救济渠道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自我纠错程序。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企业,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将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发现列入存在错误的,也将积极进行自我纠错。一旦确认列入错误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六、进一步明确有关档案管理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有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档案材料管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将单独组成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专卷,进行扫描、装卷、归档,统一存放于企业登记档案。同时,列入、移出审核表等不对外公开查询,涉及企业财务数据信息,未经该企业同意,不对外公开查询。
解读单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黄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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