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核名2022

关于“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践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提案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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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践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提案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提案的办理概述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大连市政府《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大政发〔1992〕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期间,大连市为深化企业改革,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设立了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2001年,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大政发〔2001〕81号),废止了《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大政发〔1992〕79号),截止目前,我市尚有存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808户,已注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857户,吊销未注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2378户,吊销已注销股份合作制企业35户,其他284户。

  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组成形式是中国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到目前为止,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再改制,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改制,公司在改制基准日的权益是应属于所有持有职工股的个人所有,还是现有的在职职工所有,集体股权权益如何界定归属,在现有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找不到答案,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性规范文件,合法性还不确定(如按照新设立公司的程序进行变更,最主要的问题是产权资产如何明晰界定)。

  二、对提案建议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出台配套办法和措施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制”的建议

  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组成形式是中国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时间较短,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法律。原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在法律渊源上仅属于部门规章,且相关规定陈旧、模糊、与现实脱节,不能对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与之相矛盾的规定。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统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

  (二)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其他城市工商部门的做法,建议将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制形式,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建议

  2002年大连市原体改委下发的《关于大连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建为公司制企业的意见》(大体改办发〔2002〕71号)文件指出:

  1.大连市新设立、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自愿提出申请,职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按有关规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原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市属及其下属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现审批部门依照分工范围进行审批。原各区市县、先导区属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审批部门审批。原新设立、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大连市体改办审批。

  由于原审批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已并入其他部门或已撤销,所以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特定时期的特殊企业形式,目前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范文件,故作为登记机关,不能主动要求其改制为现代企业形式。

  目前,对涉及具体股份制企业改制的企业,我局在审批部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依法依规进行登记以促进改制。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