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在成立之前,第一件事情就是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个证件具有唯一性,不能随意进行过户,如果你对这方面不了解的话,八戒财税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户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介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10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含有网络游戏的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以上)、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户问题
不可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户还是比较棘手的,我国明令规定,任何文化营业场所都不可以私自进行过户,八戒财税提醒大家,私自过户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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