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间税收合作的税收协定,是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法律保障。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已与10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其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
对于“走出去”的企业而言,税收协定是有效避免双重纳税,防止税收歧视和解决涉外税收争议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国企业遇到的跨境税收问题不断增多。税收协定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的具体支持,主要是解决以下4个方面问题。
规避双重征税
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还是担心被重复征税的问题。
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消除双重征税是协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消除双重征税,其实质是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
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在国外已经缴过税的部分所得,可以凭国外的完税凭证,按照规定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时给予税收抵免。
税收协定的签订可以使“走出去”企业享受协定中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协定设置有“消除双重征税”条款,明确规定签署税收协定的缔约双方消除双重征税的义务和方式。若东道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企业就要按照东道国的国内法来征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待遇,还有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阻碍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降低境外税负
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等,规定东道国实施的限制税率。
税收协定税率往往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
以俄罗斯为例,其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而根据中国最新与其签订的协议,利息预提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为6%。税收协定的海运、空运和陆运、财产收益、政府服务、学生条款等规定东道国提供免税待遇。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等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
广东东莞华坚集团是国内较早赴埃塞俄比亚投资设厂的鞋业集团。当得知埃塞税务部门拟按10%税率对其在埃塞企业汇回国内集团公司的股息征所得税时,东莞市国税局立即协助华坚集团向埃塞财政部门递交申诉信。根据中埃税收协定,应按5%的税率征收股息所得税。经多番沟通,最终埃塞财政部回函承认中埃协定的有效性,为华坚集团减免税款30万美元。
提供税收确定
税收协定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降低跨国经营税收风险。
按国际通例,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能够给“走出去”企业提供比较确定的税收环境。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总体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税收协定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有了税收协定,无论东道国的税收政策怎么变,“走出去”企业不必担心,大大提高了税收确定性。
山东省一家中外合资制药企业,依据中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两国国内法有关规定提出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希望得到未来年度生产经营的税收确定性。经过中外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为企业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000多万元。
解决涉税争议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对于企业在当地遇到的涉税争议问题,积极运用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走出去”企业在提起相互协商申请时,一定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税务总局能够有效地与东道国主管当局协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
福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在海外投资前,已对当地原材料成本、市场前景、国际营销和物流等方面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在当地税收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盲区。在马来西亚建设两条玻璃生产线时,公司遇到了很多变数,在当地要缴一种汇出利息的预提所得税。后来经中国税务部门和对方磋商,在双边税收协定上又签订了补充条款。该公司累计减免税款3400万元。
这里需要我们重点说一下,税收协定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减少税收风险,同时也有规范企业税收行为。避免偷漏税的作用,其中包括信息交换和反协定滥用两个方面。因此,走出去企业一定要遵从税收协定,确保税收合规,防范税务风险,促进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