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云2024.7.26

客户说收到我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忘记认证,发票已经过了认证期限,想要开具红字发票,我放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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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说收到我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忘记认证,发票已经过了认证期限,想要开具红字发票,我放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我们先看看在2016年7月31日之前的规定,当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文件是《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关键是,这一款下面还有一句话: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因此,在2016年7月31日前,文件是明确规定,超过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是不得填开信息表进行冲红处理的。

但是在2016年8月1日以后,总局又下发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分析上述规定,尚未交付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必须在“认证期限内”上传《信息表》的规定已经作废。2016年47号公告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在“认证期内”,从文件上说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发票也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了,而且经过试验,超期的发票也能通过开票软件开出《信息表》和红字发票!虽然可以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出,但是超期未认证抵扣,开具红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再行抵扣的行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所以建议取得所属税务机关同意后,再行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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