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部分人在企业领取的报酬,在会计上可能是要记入“职工薪酬”的,但在税法上却可能不认可这些人的职工身份,其报酬就不能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子就是利用这个钻了空子,让税务局带了个正着,一起来看。
案例重现
地税稽查局在进行汇算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礼品销售公司营业收入变动异常,有的月份突增,有的月份突降,企业负责人的解释是礼品行业季节性非常强,遇到节假日才是销售的旺季,但是稽查人员又发现企业的期间费用变动也异常,特别是工资,有收入的月份才发放工资,没有收入不发工资,收入越大,账面工资就越大!经过逐一核查工资表中的员工,发现存在大量虚列人员、虚增工资现象,并且工资表中的工资均没有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最终稽查人员要求企业对这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进行纳税调增,并依法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进行了罚款处理。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什么样的工资属于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 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 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 企业在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为目的;
关于工资薪金的涉税提醒
(1)平时工资的调整须有会议记录;
(2)建议企业制定成文的工资薪金管理制度;
(3)切记不要人为编造员工名册;
(4)完善好日常职工上下班考勤记录等;
(5) 要注意工资表上的员工均要在个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特别提醒大家:
随着金三系统的深入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企业依法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并依法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必将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