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过年了,
很多创业者又在进行着
一年一度的收账、催账的工作。
在催款的每一个电话打出去前,
都要进行心理建设
想了又想 练了又练
勤了怕烦 懒了怕忘
心里嘀咕着
按照合同要求,对方也应该把款项支付给我们
但结果是对方因为资金周转不灵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支付
但纳税人的货品已经发出了
发出的货品也挂入了发出商品科目
只是没有确认收入
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个做法对吗?
一起来先来看看政策怎么说
政策依据:增值税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所以,针对以上做法,我们可以很肯定的去判断它是不对的。
增值税方面,未在规定的付款日期内收到货款但符合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应该在下月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凡符合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的,就应该在本年度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