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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子公司,母公司要求我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管理费,请问我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这个问题,八戒财税小编给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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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子公司,母公司要求我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管理费,请问我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这个问题,八戒财税小编给您答案。

 

一、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有什么关系?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根据股东大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

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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