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不参与本年度的纳税信用[KEY_14]?企业销售其购买的房屋,但购房发票丢失,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计算?对于这些问题接下来就跟着八戒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不参与本年度的纳税信用[KEY_14]?
答: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信用[KEY_14]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年度的[KEY_14]: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KEY_14]年度的;
(二)本[KEY_14]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KEY_14]的情形。
企业销售其购买的房屋,但购房发票丢失,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
他人使用单位的车身做移动广告,如何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在房屋外墙上做广告呢?
答:有形动产广告位出租,则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不动产广告位出租,则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附件1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在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五)**服务。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因购买方违约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果属于以上的价外费用里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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