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况下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
只有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才可开具红字发票。
目前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须开具红字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信息表。
2.专票已申报抵扣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暂依《信息表》所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专票未申报抵扣但无法退回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4.尚未交付/专票全部退回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信息。
5.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写错误处理:
(1)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至大厅处理。
(2)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上传成功,且尚未使用的,可到税务局申请撤销。
6.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一张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可分两张及两张以上开具红字发票。
7.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8.原蓝字发票带有销货清单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可将清单上的商品汇总成一行或多行,只要申请单总金额、税额与需要红冲的商品总金额、税额一致即可。
若当地税务机关有要求,则需按税局要求填写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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