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小伙伴在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有些是全额扣,有些是限额扣,有些呢可以结转,有些不能结转,到底该怎么样区分和记忆呢?接下来,小编就先帮大家梳理了一下,限额扣除项目的这些具体规定,赶紧来跟八戒财税学习一下吧!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小贴士:
这里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非**企业向非**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企业向非**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标准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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