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与B供应商发生真实交易后,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22万元并已认证抵扣,但A公司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B供应商不仅没有申报纳税,而且还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潜逃。对此,A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将该批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涉及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工作中如何防范收取异常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跟着八戒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取得虚开专票不能心存侥幸
实务中,一些企业心存侥幸,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认为发票是真的,又有合同、资金和货物作为证据来证明,不会存在涉税风险。
实际上,有的销货方在购货方发票通过认证后,将发票作废或者红冲;有的企业用虚假资料注册,开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也找不到人;有的企业根本不生产经营,或销售甲产品却开具乙产品的发票;有的企业则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上述情形,均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一旦出现这些情况,购货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办理出口退税,也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销货方逃走,进货方将承担不能抵扣进项税或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损失。主要涉及发票和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处理等内容。
两种情形判定发票异常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对于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防范风险注意四个环节
纳税人如果无法与开票方取得联系,当月开具的发票不要申报,应及时通过工商机关(包括相关网站)查询开票方是否已经注销或者走逃,也就是失控、失踪。如果对方公司已经注销、失踪,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防范涉税风险,应注意以下四个环节:
1、交易前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增强防范意识,有意识规避取得虚开发票。交易前应对供货方进行了解,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核实对方的企业信息,考察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一旦发现供货方有异常,应引起警惕,对有重大疑点的,尽量不要购进。
2、交易通过银行转账。
交易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应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一步审查。
3、收票时认真审核。
收到发票时应仔细核查票面内容,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比如: 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的发票是否确是对方领购的发票;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如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更应重点审查。
4、交易后留存证据。
应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证据,一旦对方有故意隐瞒销售和开票的情况,恶意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即使误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凭有关证据向税务机关解释,避免被认定为“恶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而受到较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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