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八戒财税悉,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推出关于纳税信用一系列政策规定。在当前,“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这一税收理念已深入人心,纳税人对自身纳税信用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关注。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日常办税实务中,对纳税信用评定存在理解误区。现总结归纳如下:
一、我一年纳税也不多,几万块钱,所以我肯定评不上A级纳税人了。
误解。
分析:不少纳税人认为,入库税款的多少直接决定纳税信用[KEY_14]的得分。那,我们来看看纳税信用登记评定的过程和依据。
依据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按月采集、记录和收集,作为纳税信用[KEY_14]打分的依据。这里采集纳税信用信息,既有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也有税务系统内信息和税务系统外信息;其中的税务系统内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KEY_14]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KEY_14]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KEY_14]指标和[KEY_14]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入库税款的多与少,并不直接决定纳税信用[KEY_14]的打分。通俗点说,税缴的少未必信用低、税缴的多未必信用高。
正解:纳税人缴税多与少,不会直接造成纳税信用[KEY_14]的加分或减分;纳税人没有按期申报或没有按期足额缴纳税款,才会直接造成纳税信用[KEY_14]扣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KEY_14]指标和[KEY_14]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二、我今年接受了税务检查,所以信用[KEY_14]我肯定要扣分了。
误解。
分析:不少纳税人认为如接受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纳税信用[KEY_14]肯定要扣分,结果肯定不理想。这一理解是错误的。
依据政策,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同时,类似于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并不代表纳税人一定有税务违法行为,也就未必造成纳税信用[KEY_14]扣分了。
正解: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这一行为不直接造成纳税信用[KEY_14]扣分;经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才会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KEY_14]扣除相应分值。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KEY_14]指标和[KEY_14]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三、今年我有三个月没有按期申报,那我今年未申报要扣一次分吧?
误解。
分析:未按期申报这一信用[KEY_14]指标是按税种按次扣分,而不是按类别扣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KEY_14]指标和[KEY_14]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诸如未按期申报等信用[KEY_14]指标是按次扣分,而不是按类别扣分。
例如,纳税人发生未按期申报这一行为时,纳税信用[KEY_14]按税种按次扣5分。如果纳税人当年有三个月增值税未按期申报,那么纳税信用[KEY_14]要扣去15分,而不是扣去5分。
正解:纳税信用[KEY_14]体系中,诸如未按期申报等指标是按发生次数扣去相应分值,而不是按发生同一类型行为扣去相应分值。纳税人在实务中要注意,如发生扣分事项,要及时处理、及时补救,不能置之不理,避免纳税信用[KEY_14]扣分越积越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KEY_14]指标和[KEY_14]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四、我做法人的一家公司被定为信用等级D级,大不了这个户头我不用了,开个新户就行了。
误解。
分析:依据政策规定,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KEY_14]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仍[KEY_14]为D级。被评定D级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应对,查找问题、纠正错误,积极努力修复纳税信用,提升信用等级。
正解:评定为D级的纳税人应加深对纳税信用的理解和认识,努力修复纳税信用,加强涉税风险意识、降低涉税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而不是通过“换户头、开新户”等方法试图躲避信用等级管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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