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无形资产?据八戒财税悉,在会计中的定义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而加计扣除是税法中出现的定义,要想满足加计扣除的标准,该无形资产一定是企业自行研发的,而非购进的。
加计扣除是针对研发费用的加计,在研究阶段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在进入开发阶段以后,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可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其它的均要计入费用。而这时的无形资产在摊销时会计上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摊销,而在税法上可以额外再享受75%的摊销,这就是加计扣除。这种税收优惠就造成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然后,我们来看看差异如何处理?
会计处理:
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费用化期间: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对于开发阶段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如果已经形成无形资产,进行归集:
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当月摊销: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年末对费用化和资本化分别进行加计扣除:
在会计准则中,由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如果这种初始确认是在企业合并中产生的无形资产,存在这种暂时性差异,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在后续的计提摊销期间,虽然也产生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但是由于这个差异并非是暂时性的,因此,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直接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年报附表,纳税调整即可。
最后,政策依据汇总: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国科发火【2006】196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2015】97号公告:简化了核算及备案
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标准提高到75%
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研发也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18】99号:明确全行业的研发活动,费用化的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资本化的按175%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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