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云2024.7.26

我单位生产销售食品,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原材料”大约60万元,其实都属于过期好久的原材料,根本没法生产用了。领导让做报废处理,财务人员不知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这些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申报吗?跟着八戒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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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生产销售食品,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原材料”大约60万元,其实都属于过期好久的原材料,根本没法生产用了。领导让做报废处理,财务人员不知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这些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申报吗?跟着八戒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一、先看看会计上账务处理

1.当时原材料购进的处理:

借:原材料 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6万元

贷:应付账款 69.6万元

 

2.材料过期报废的处理(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60万元

贷:原材料 60万元

 

3.材料过期报废的处理(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财产经营损失 6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60万元

 

二、再回复存货过期报废的问题

1.由于你公司的存货属于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上述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就可以。

 

三、提醒:

1.对于非正常损失购进的存货,不得抵扣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对于正常损失购进的存货,可以抵扣增值税;

3.对于存货报废损失,应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比如财产损失清单、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

 

政策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参考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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