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核名2022

我单位租赁的一处营业用房,出租方为个人,到国税局去**票时,开成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月租金超过3万),但我单位需要专票。现在跨月申请税局改为专票,对方答复出租方要重新交纳所有的税金,高达8万元,才能重新开出专票,而之前普票的税要至少半年以后才能退回。出租方不接受再交一次税金。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怎样处理呢?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可以申请将原已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废时将已纳税金退回出租方或者抵缴开具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退税可能涉及财政退库,时间一般较长,出租方可以选择抵缴开具专票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