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问题备受关注,也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存有困惑的业务难点之一。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单位在收到拆迁补助款时按进度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不符合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收到拆迁补助款时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对于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应按照拆迁产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入递延收益,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八戒财税小编以M集团的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背景
M集团拥有两处位于C市S区的房屋,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政府规划于2015年开始拆迁。被征收的有证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其他商业服务用地),其使用权性质为出让。
2015年,根据征收相关政策及评估报告,M集团与C市S区房屋管理局协商后,由C市S区房屋管理局支付给M集团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共计人民币约6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M集团收到C市S区房屋管理局拔付的征收补偿安置费用3亿5千万元。
M集团考虑被拆迁所在地租赁单位众多且人员复杂,后续拆迁安置补偿需要支付大量相关费用,目前的拆迁状况预计资产拆迁安置项目进度为25%左右。故2016年度结转营业外收入8750万元,其余拆迁补偿费计入递延收益,后期将按拆迁进度分期结转营业外收入。
同时,2016年,M集团将因拆迁发生的相关费用共计150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主要审计程序
根据审计准则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了解了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审财务报表分析,从而识别M集团的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固定资产清理等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
同时,注册会计师对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执行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包括复核加计正确性,收集拆迁补偿款的评估报告、协议和相关情况说明执行分析性程序,核查与上述事项相关的记账凭证等。
通过以上审计程序,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注册会计师认为,M集团对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方式不规范,同时其固定资产清理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为此,注册会计师与集团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就上述事项,从预估比例25%的依据,收入结转、成本费用科目列支的适当性,收入成本的配比性等方面,与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经讨论认为,预估比例及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并无充分适当的依据。对此,注册会计师建议企业进行调整。
思考与总结
笔者认为,对于2016年M集团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第一,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M集团收到因政府规划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所以,2016年度M集团将收到的拆迁款按进度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相关规定。
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为:在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对于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按照拆迁产生的相关费用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企业完成拆迁之后,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第二,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对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由此,收到的拆迁补助用于补偿当年及以后产生的费用支出,不对企业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此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注意一些细节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风险评估阶段考虑对M集团业绩承诺可能存在舞弊的影响。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行实质性程序的过程中,将对业绩承诺的影响分析考虑记录于底稿中,并运用重要性原则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导致集团合并层面产生了错报。此外,如果注册会计师判断上述事项属于错报,则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的相关要求,针对相关错报与管理层进行沟通,并要求管理层更正错报。如果管理层拒绝更正沟通的部分或全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不更正错报的理由,并在[KEY_14]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时考虑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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