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八戒财税悉,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大为降低,以前是2800万纳税人,现在砍掉三分之二,估计还有900万人,而其中绝大部分是从就职单位取得唯一工资来源的工薪阶层,由于纳税期限从原来的按月改为按年度,就存在预缴和汇算清缴。
从个税法实施条例的汇算清缴情形而论,国家税务总局是不希望广大工薪阶层又预扣预缴,年终又汇算清缴的,这样无疑增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因此采用了累计预扣预缴办法,尽可能只预缴,预缴的税和汇算的税一致,汇算就不需要去了。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前月份】
举例说明:
1、2019年2月份将第一次按照新税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应的是2019年1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以职工的收入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下同)、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1月份应付张三工资1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000-3000=5000元,对应税率为3%
应纳税额=5000*3%=150元
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1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150元。
2、2019年3月份第二次申报时,以2019年1月份及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2个月、1、2月份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已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比如:2月份应付张三16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1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50元,则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6000)-(5000*2)-(2000+2100)-(3000+3050)=10850元,对应税率为3%
累计应纳税额=10850*3%=325.5元
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325.5-150=175.5元
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2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175.5元。
以后每个月以此类推,直到2020年1月申报2019年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纳税年度。2020年2月份,从头再来!
年中暂不退税
如果出现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的情形,暂不办理退税,在次年3月至6月的汇算清缴期办理退税。
出现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情形的原因主要是年中某月职工的收入额小于扣除额,比如张三7月份因个人原因请假导致工资只有2000元,扣除5000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负数,这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小于1月—6月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导致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
一般而言,企业员工的工薪是基本稳定的,唯一重大变量就是年终奖,比如月薪10000元,年终奖5万元。
12月发年终奖,1月扣税10000-5000=5000乘3%=150元
2月扣税20000-10000=10000乘以3%-150=150元
3月扣税30000-15000=15000乘以3%-300=150元
4月扣税40000-20000=20000乘以3%-450=150
5月扣税50000-25000=25000乘以3%-600=150
6月扣税60000-30000=30000乘以3%-750=150
7月扣税70000-35000=35000乘以10%-2520-900=80
8月扣税80000-40000=40000乘以10%-2520-980=500
9月扣税90000-45000=45000乘以10%-2520-1480=500
10月扣税100000-50000=50000乘以10%-2520-1980=500
11月扣税110000-55000=55000乘以10%-2520-2480=500
12月扣税170000-60000=110000乘以10%-2520-2980=5500
合计就是预缴8480,全年汇算清缴也是这个数字110000乘以10%-2520=8480,即应当和汇算清缴的一致,也就不需要汇算清缴了。
如果1月发年终奖,1月扣税60000-5000=55000乘以10%-2520=2890元
2月扣税70000-10000=60000乘以10%-2520-2890=590元
3月扣税80000-15000=65000乘以10%-2520-3480=500元
4月扣税90000-20000=70000乘以10%--2520-3980=500
5月扣税100000-25000=75000乘以10%-2520-4480=500
6月扣税110000-30000=80000乘以10%-2520-4980=500
7月扣税120000-35000=85000乘以10%-2520-5480=500
8月扣税130000-40000=90000乘以10%-2520-5980=500
9月扣税140000-45000=95000乘以10%-2520-6480=500
10月扣税150000-50000=100000乘以10%-2520-6980=500
11月扣税160000-55000=105000乘以10%-2520-7480=500
12月扣税170000-60000=110000乘以10%-2520-7980=500
预扣预缴总计仍是8480,也不需要汇算清缴,同时年终奖一次性公式废除无疑,解决了。
个人所得税的累计预扣预缴和企业所得税预缴原理是一样的,但是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可以延续5年弥补,而个人所得税只能按年清算,因此如果收入-扣除项目累计为正数,就不会涉及汇算清缴,但如果前期为正数,后期为负数,就会涉及到多缴。
比如月薪10000元,平时都按时交了,累计到12月时,收入120000,扣除60000,所得10000,但这时才把老人的赡养资料拿过来,老人全年可以附加扣除24000,12月就会出现负数,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能主动去汇算清缴了。
因此我们讲专项附加扣除一定要在1月份就取得,就是这个道理,避免退税问题加重汇算清缴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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