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该文件规定,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18个行业期末增值税留抵予以退税。这18个行业分别是: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 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但该文件下发后,有许多纳税人前来咨询,不知道该如何计算申请退税。为此,八戒财税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后认为,要准确计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需分三步走。
第一步:准确计算退还比例
根据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退还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1.2014年底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
退还比例=2015年—2017年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15年—2017年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100%
【例题】A公司属于医药制造业,2013年8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3日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已知该公司2017年12月份有留抵税额,2018年7月份也有留抵税额。2015年—2017年,累计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654290.91元,累计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654531.09元,累计申报抵扣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利息收入增值税为209338.76元,累计申报抵扣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为4230981.88元。那么,A公司期末留抵增值税退还比例是多少?
【分析】根据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参与留抵退税计算。因此,A公司期末留抵增值税退还比例计算过程如下。
退还比例=(3654290.91﹢1654531.09﹢ 209338.76)/(3654290.91 ﹢ 1654531.09 ﹢ 209338.76﹢4230981.88)=56.60%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
退还比例=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
【例题】B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2015年8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3日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已知该公司2017年12月份有留抵税额,2018年7月份也有留抵税额。
2015年8月8日—2018年7月,累计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3290981.66元;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为218432.09元;
(3)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为329076.98元;
(4)农产品****计算的增值税为3210998.28元;
(5)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计算的增值税为193872.66元。
同时,B公司还有符合规定条件,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982482.89元。那么,B公司期末留抵增值税退还比例是多少?
【分析】根据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以及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参与留抵退税计算。因此,B公司期末留抵增值税退还比例计算过程如下。
退还比例=(3290981.66﹢218432.09﹢ 329076.98)/(3290981.66 ﹢ 218432.09 ﹢ 329076.98 ﹢ 3210998.28 ﹢ 193872.66)= 52.99%
第二步: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根据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比如:C公司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退还比例为100%。2018年7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290890.88元;2017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987093.67元。
那么,申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以2017年12月份为上限,也就是说,申请退税金额为2017年12月的留抵税额987093.67元。
如果C公司2018年7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987093.67元;2017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290890.88元,退还比例为100%。很显然,由于留抵退税期申请的退税987093.67元,并未超过2017年12月留抵税额,所以,可申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为987093.67元。
第三步:准确计算可退还的留抵税额
1.2014年底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
【例题】D公司属于化学纤维制造业,2012年8月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3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已知D公司2017年12月申报表反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898901.86元;2018年7月,申报表反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3324890.01元。2015年1月—2017年12月期间,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098918.34元;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1098790.66元;
(3)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完税凭证320987.19元;
(4)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和过路费发票计算的税额为1672098.68元。
那么,D公司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多少?
【分析】根据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和过路费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参与退税计算。这样,D公司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1)退还比例 =(3098918.34 ﹢ 1098790.66﹢320987.19)/(3098918.34 ﹢ 1098790.66 ﹢ 320987.19﹢1672098.68)=72.99%
(2)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 3324890.01×72.99%=2426837.22(元)>2017 年底期末留抵税额1898901.86元
(3)实际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1898901.86(元)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
【例题】E公司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2015年8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3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已知E公司2017年12月申报表反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3489012.96元;2018年7月申报表反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2368812.74元。2015年8月—2018年7月期间,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871209.77元;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1762349.19元;
(3)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完税凭证238901.26元;
(4)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和过路费发票计算的税额为1889810.66元。
那么,E公司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多少?
【分析】根据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和过路费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参与退税计算。这样,E公司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1)退还比例 =(2871209.77 ﹢ 1762349.19﹢238901.26)/(2871209.77 ﹢ 1762349.19 ﹢ 238901.26﹢1889810.66)=72.05%
(2)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 2368812.74×72.05%=1706729.58(元)<2017 年底期末留抵税额3489012.96元
(3)实际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170672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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