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需要严谨认真,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事情不可避免,比如经常会遇见发票丢失的事情,企业发票丢失,财务抓狂,丢发票这么严重的事情,该怎么处理?别着急,今天八戒财税小编整理了丢失各种发票的处理办法,一起来看吧!
一、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
无论丢失什么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均需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接受处罚。
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纳税人发票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在市级以上报纸中公开声明遗失作废,到税务机关申请挂失报备,并由相关部门予以违章处罚。)
1、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已认证相符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可凭以下资料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①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②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丢失未认证相符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按照以下步骤及资料进行抵扣:
①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②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丢失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未认证相符的抵扣联,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丢失已开具专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增值税普通发票
实务操作中,对于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们常见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方法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丢失发票,再重新补开发票;第二种方法是将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关于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各地政策不一致,具体按照当地规定执行,我们来看下代表性的两个地方规定:
(1)陕西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2)河北省:(冀国税发[2007]156号)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二、丢失发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丢失发票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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