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2.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纳税人申报的累计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3.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4.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ROUND(MAX((C1-C2-C3-**-C5-C6-C7-C8-C9-C10-C11-C12-5000×当前月份)*{0.03,0.1,0.2,0.25,0.3,0.35,0.45}-{0,2520,16920,31920,52920,85920,181920},0),2)-C13
其中C1-C11代表单元格名称,具体内容:
C1=本纳税年度累计税前工资;
C2=本纳税年度累计免税收入;
C3=本纳税年度累计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本纳税年度累计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最多扣除1000元/月);
C5=本纳税年度累计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最多扣除400元/月);
C6=本纳税年度累计大病医疗扣除(最多扣除5000元/月);
C7=本纳税年度累计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最多扣除1000或1200元/月);
C8=本纳税年度累计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专项扣除(最多扣除2000元/月);
C9=本纳税年度累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
C10=本纳税年度累计商业健康保险(除特殊情况外扣除200元/月)
C11=本纳税年度累计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
C12=其他可扣除项目
C13=本纳税年度已预扣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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