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财务人员的工作逐步增大,由于工作繁忙很多财税工作也容易忽视,今天八戒财税就来同大家罗列5项最新政策下必须要关注的涉税风险。
关注点一:企业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发票有何风险?
业务描述:
企业2018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发票或者既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支付款项,未在2018年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这样一来,将会造成公司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也就是说,没有发票也可以列支,只要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即可。
关注点二:股东向企业借款没有归还有何风险?
业务描述:
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挂股东个人的借支,到2018年底,股东既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这样一来,股东将会被征所借款项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
也就是说,个人股东的借款年底一定要归还,需要时,来年再借。
关注点三:建筑业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怎么办?
业务描述:
嘉达工程2018年承揽了一项房建工程,所承揽的项目中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临建施设费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行了抵扣。
这样一来,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费用,未作进项税额转让。
政策依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财税[2016]36号)
也说是说,财务一定要根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否则,就会存在涉税风险。
关注点四:年底购充值卡,取得“发票”,能否列支成本费用?
业务描述:
佳新连锁超市,2018年12月对外预售“购物卡”,面值2000元/张,城西公司一次性购“购物卡”100张,总金额20万元,超市所城本公司开具了“预付卡”****。
城西公司取得的预付卡****,未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政策依据:
根据相关政策,单用途卡、多用途**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多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在销售充值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也就是说,由于永远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可以凭预付卡****列支相关成本费用。
关注点五:2018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没有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有何影响?
业务描述:
嘉兴公司2018年11月份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汽车,财务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没有一次性进成本费用。
这样一来,将会造成公司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也就是说,2018年1月至11月份(含)购入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就不得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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