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变更国籍,公司会变成外资企业吗?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就跟着八戒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甲和乙于2009年成立光华有限公司(内资),甲持有光华有限公司90%的股权,2010年甲移民成为香港永久居民,2014年,光华有限公司欲“新三板”挂牌,此时光华有限公司的性质属于内资还是外资?另为了做股权激励,由甲作为普通合伙人成立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分别持有光华有限公司10%的股权,此时,光华有限公司的性质如何?
解决思路:
一、关于光华有限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外资的问题,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第五十五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另根据《国家**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文号:国家**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5)64号】 :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因此股东国籍变更不影响光华有限公司的性质,仍然按内资企业来挂牌。
二、目前计划成立2家有限合伙,各持有光华有限公司10%的股权,甲做GP,因甲具有香港身份,新设有限合伙应当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循《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的规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里第八条第七款“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相一致,所以设立有限合伙应当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关于2家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后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外资的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这个事情。但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1、有限合伙企业系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即便投资人是外资身份,但不影响有限合伙的内资身份,以内资身份出资,自然不会导致公司被认定为外资;2、参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有限合伙企业入股后持股比例不足25%。
综上所述,光华有限公司的性质不会因为股东的国籍变更而变更,仍应按内资企业来登陆新三板。虽然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能在“新三板”挂牌,但若属于外资企业,则要求有外商投资的相关审批流程,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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