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到期才可以离职。试用期,应提前3日通知。
有的员工提出辞职后当天就不上班。或者离职时,不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这些不当的行为,都可能给单位造成损失。
此种情况,单位是否可以扣当月工资冲抵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不可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如用人单位以工资抵扣损失,应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那么造成的损失怎么办?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
我们看一个仲裁的案例。
申请人李某系被申请人某公司员工。2019年4月26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次日离职。
次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4月份工资4800元。该公司辩称,2019年4月初公司决定派李某代表公司赴美国参加展会,公司为购买机票支出22000元,因李某辞职更换人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仲裁庭认为,劳动报酬权应与普通债权区别看待,用人单位无权将其实际损失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行抵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将工资全部扣除。某公司可以通过另行追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仲裁庭对李某请求予以支持。
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