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部分工资的,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如果是劳动关系在持续状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无论是拖欠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还是部分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都构成工资的欠付,尤其是用人单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自由、平等地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劳动者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我们看一个案例。
2004年9月,王某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保洁员。2017年,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公司补发2004年9月至2017年5月17日的工资5705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1.某公司支付王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55033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