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企业的建立不仅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企业的发起人也要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友好的合作协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顾名思义,人合公司的进退要求也就比较严格,而普通合伙企业属于人合公司。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退伙,必然也是要面临合伙人退伙的风险的。那么,普通合伙企业的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跟着八戒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另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那么,合伙人退伙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的呢?
在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所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退伙后所发生的债务,跟退伙人无关,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股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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