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企业经营模式下,我们经常发些发现一些公司可能存在发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股份行为,即“同股不同权”,也就是常说的“AB股”。有人可能会感到疑惑,这种“同股不同权”情形,是否是被《公司法》允许的呢?
一、同股不同权什么意思
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架构。即相同的**,不同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指投票权。同股不同权的意思就是一家公司中拥有包含两类或者多类代表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的股权结构。
二、《公司法》允许同股不同权吗
《公司法》对同股不同权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明令禁止。同股同权是《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
三、常见的“同股不同权结构”
常见的“同股不同权结构”为“AB股结构”,企业把**划分为A类**和B类**,A类**1股比1股,1股指有1股的表决权,B类**1股比多股。B类股一般由创始股东及其团队持有,A类股一般为**股东持有,此类股东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这样对于创始股东及其团队而言,虽然股权被稀释了,但是控制权依然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这种结构有利于成长型企业直接利用股权**,同时又能避免股权过度稀释,造成创始团队丧失公司话语权,保障此类成长型企业能够稳定发展。
因此,国内也有很多知名企业采用“AB股结构”。例如刘强东只持有京东不到30%股份,马云持有阿里的股权之前只有7.8%现在更少,但他们采用了“AB股结构”,使他们可以有效地控制公司。
四、同股不同权的利弊
同股不同权的优点是能够将控制权保留给少部分的创始股东及其团队,从而能够保证其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同时也不用担心存在股权冲突,只需要专心经营好公司即可,同时对公司长远的发展也有好处。
同股不同权的缺点是代理成本很高,如果持有高表决权**的股东存在一些私心,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比如说凭借自己的控制权指定原材料供应商,从中拿取回扣,或者是干脆自己另外做原材料批发,然后指定从这里进货,这样对其他股东的利益就会产生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