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云2024.7.26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就是股权质押。以下分别从担保债权范围、质物、质权人三个方面简单介绍股权质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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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就是股权质押。以下分别从担保债权范围、质物、质权人三个方面简单介绍股权质押的效力。

一、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二、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分配等。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转移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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