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云2024.7.26

当事人在约定担保期间要求而登记的时候,是需要相关法律制度.那么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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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约定担保期间要求而登记的时候,是需要相关法律制度.那么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期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
 
虽根据民法典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
 
《民法典》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民法典》未就权利质押有效期作出规定,但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作出判断,权利质押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随债权消灭而消灭.
 
由此可见,质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债权消失为止.从民法规定来看,诉讼时效虽然为3年,但其实还有延长、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规定,必须个案来对待,不能说简单切割为3年.质押人要转让股份的,必须提供所担保债权消失的证据.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适格性和特殊性
 
1.适格性
 
质押始于罗马法,但质押标的为动产.因为用于质押之物要被亲手交付,有人认为质权本身被设定于动产之上.因权利作为无形物不能直接交付,并未纳入质押标的.拿破仑民法典最早将公司股份纳入动产范畴,瑞士民法典也有"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出质"的规定.财产不再拘泥于有体物后,股权开始成为质押标的.股权内容的财产性特征加上股权的可让与性,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符合质权之标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特殊性
 
从财产性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由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等综合因素决定.类似商誉的公司无形资产缺乏客观统一的评估标准,公司经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经营管理者主观因素影响.
 
从可让与性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特点,股权的转让有自己特有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没有记名和无记名的区别,占有股权的形式一律体现为将股权归于股东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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