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用工的特点 —— “临时性”, 决定了它是一种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劳动关系,基于这种特殊性,企业需要给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社保吗?
据八戒财税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 2007 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该条可以理解为:“小时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需要自己缴纳,用人单位是不负担的,因为保险费用已随每小时的工资支付了。
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公司在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员工可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公司用工在哪种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呢?
工作时间: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
要式性: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劳动关系的多重性: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灵活的解约方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模式下,解雇保护标准严格,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等方可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雇的不利后果。
总之,用人单位只有在其用工方式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标准下才不用承担缴纳除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义务。如果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条件,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仍应承担缴纳全部社保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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