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云2024.7.26

为了避免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企业主在进行企业股权激励过程中,可以通过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来掌握对应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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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企业主在进行企业股权激励过程中,可以通过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来掌握对应控制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时,我们对企业有完全的控制权,一般事项及所有重大事项均有一票通过权,企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另外,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正在引入的"表决回避机制"也会对其公司涉及直接大股东利益相关的事项的表决权进行制约.比如,将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给大股东**.其涉及了大股东的切身利益,对其事项表决该大股东应回避.
 
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二分之一时,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的多数事项有一票通过权.其中多数事项可以进行约定,涉及的重大事项、特殊决议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化,以便有标准进行对应表决.
 
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时,股东有相对控制权,对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当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0%时,此时持股30%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即在二级市场购买**某公司**30%时,对应公司股民都有权要求其按同等价格收购**.当然也有一些国家规定了强制要约制度的豁免情况,以对应具体规定为准.
 
当股东持股比例达到20%时,持股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即在某公司持股达到20%,涉及上市的,则不能在同行业竞争公司持股.持股达到10%,拥有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持股达到5%是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即股东持股达到5%,按上市公司"窗口"指导规则,持股达到5%的股东应进行重点信息披露,其涉及的重大股权变动也应进行披露.持股达到5%的股东,上市后的减持也需按"减持"新规执行.
 
持股达到3%的股东有临时提案权,对提出的提案可要求股东会进行会议审议.持股达到1%的股东有代位诉讼权,即当监事会未履行监事权时,股东可代替监事会发起调查和起诉.现实中,这类情况极少出现.